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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珍珠岩分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珍珠岩分会(简称珍珠岩分会)在民政部登记备案。为加强中国建筑工业协会珍珠岩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工作,根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珍珠岩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国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协助政府维护中国珍珠岩市场秩序及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珍珠岩行业服务,促进中国珍珠岩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中国珍珠岩行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根据中国珍珠岩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珍珠岩行业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反映珍珠岩企业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珍珠岩企业之间价格争议,规范珍珠岩企业的市场行为,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维护珍珠岩企业合法权益。
(三) 为珍珠岩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活动。
(四) 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珍珠岩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承担政府部门或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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